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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西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7-06-02 12:04
桂卫职办〔2017〕9号
各市职改办、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7〕26号)精神,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卫生系列2017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 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
不在广西境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
2.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有关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36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 广西各企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关系,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
不在广西境内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广西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一年度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已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市,负责各市除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外的所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桂林医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校下辖各附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自治区人民医院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除上述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外,全区卫生系列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三、个人申报、审核推荐、报送材料
(一)个人申报。个人报送申报材料要真实、客观,不得弄虚作假,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扫描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验证原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印章、验证人签名。
1.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站(www.gxzr.com.cn)下载并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工具)》(2017年版),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要求,自行填报相关表格并扫描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将完成填报的个人数据报送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中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如实客观。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3.职称评定系统电子档案模块制作:扫描图片以清晰为准,尽量控制图片容量的大小;在WORD文档或WPS office个人版WPS文字将扫描图片分别编辑在“论文及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学历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3个电子档案模块中,扫描件必须正放,不能倒置或旋转存放。编辑完成后,将电子档案转为PDF文件,再将PDF文件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电子档案中。
所有需扫描上传的材料,均要求清晰可见,凡因扫描件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评审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负。
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原则上申报材料上报至评委会后不允许补充材料。
(二)审核推荐。
1.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和错填漏报,尤其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证件进行认真核实。
2.各单位(部门)要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审议和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 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成立审议推荐小组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审议推荐。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可结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填写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相关栏目中。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的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公示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申报个人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推荐、收集汇总,报送各县(县级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改办审核。审核后将汇总材料报送相应的评审机构。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如有举报,经查实后追究审核人员的连带责任。各级职改部门要认真做好送审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如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个人申报材料有关注意事项
(一) 申报人员身份性质问题。
根据其申报时申报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性质。
(二)学历证书问题。
1.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在学历证书复印件上出具意见予以确认并加盖档案专用章,并扫描载入“学历证书”电子档案模块中的指定位置;
2.非公有制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由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在评审前通过学信网验证等有效方式统一对申报学历材料进行第三方学历认证,打印出的验证材料加盖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公章后送具有评审权的相关部门职改办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公室备案;
3.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并扫描载入“学历证书”电子档案模块中的指定位置。
(三)身份证号码问题。
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五)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问题。
 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免试人员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六)执业证书问题。
 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医疗机构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原则上申报专业应与执业注册证一致;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申报护理主任或副主任护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相一致。
(七)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问题。
按照《关于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4〕25号)、《关于调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规定的批复》(桂职办〔2015〕46号)的要求执行。按照规定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的医师,需提交《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 论文、综述问题。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不含增刊);按照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评审条件进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2.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交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按照县(县级市、区)级及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评审条件进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论文、综述不作要求。
3.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论文、综述不作要求。
4.在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含有效查询方式)、自治区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或大学院校图书馆的检索收录证明及论文的译文。
5.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查询。
6.在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经过卫生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程序,对所提交的论文和综述代表作进行答辩。
(九)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问题。
1.填写《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2):申报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2.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含从业以来取得的第二、第三学历)。
3.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17年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
(十)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问题。
要求提供3份任期内不同年度的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年份不能重复)。
病案要求:包括住院号或ID号、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手术和分娩记录、麻醉记录、住院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转(出、入)科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后记录(术后小结)、阶段小结、长期(临时)医嘱、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病案时间以出院时间为准,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病历保管部门或单位印章。
技术工作报告要求:必须是任期内不同年度体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取得的效益或成果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的形式包括专题技术应用报告、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也不能写成流水账。技术工作报告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报告内容相符且必须客观、真实,技术数据为该年度以前的数据。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十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量化表问题。
填写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或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不超过30例,经单位审核盖章),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会诊和救治工作的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不超过30例,经单位审核盖章),开展的本专业技术量化表(单位审核盖章),中医类别还需提供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不超过30例,经单位审核盖章);填写每年为下级医务人员讲授专题课记录表。
以上量化表原件扫描后载入“学历证书”电子档案模块中的相应位置。
五、时间安排
8月15日前: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审议答辩,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
9月15日前:各县(县级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改办审核材料,并报送具有评审权的相关部门职改办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
9月15日至11月31日:各相关部门职改办审核材料、组织及完成评审、组织审核并进行二次公示,之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
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407室。
电话:0771—2802449,5853809。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评委费380元/人。
评审费须同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交缴评审费汇款凭证,未交评审费汇款凭证的,不接收评审材料。区直属单位以单位交缴评审费;各市以市为单位交缴评审费,不受理个人缴费。在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直接交款请到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0号517室);需转账请汇款至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天桃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账号:20022101040009698(请注明:职称评审费,并分别标注正高、副高人数)。转账后,收据开具请联系自治区卫生计生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0771—2808370)。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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